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