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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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