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 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