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把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牵头组织单位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