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