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