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各计划主管司局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相关业务司局、中心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各计划主管司局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相关业务司局、中心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