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