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六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