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