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