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