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