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