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