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