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