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