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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适用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的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应当依照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者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