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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告

各司(部)需要对外发布与申请和审批专利的程序有关的具体事项的通告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予以登记和编号。上述通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告》的备案、编纂和汇编适用本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