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