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