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封存文件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电力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电力监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认为电力监管机构在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电力企业信息公开的决定不服的;

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决定不服的;

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