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机制。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推动出台清洁能源推广、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垃圾强制分类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与自身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突出目标导向,研究构建全面、科学、严格的地方绿色标准体系,编制绿色标准明细表和重点标准研制清单,出台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行业能耗等地方标准,以严格标准倒逼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严格行政执法,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完善司法机关环境资源司法职能和机构配置,探索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推行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行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珊瑚礁保护修复、海上溢油污染赔偿治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司法手段的作用。完善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规则。推进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依法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