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