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