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后续工作年度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后续工作汇总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