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