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是指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业绩突出,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见附录1),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具有推广示范价值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