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生态意识强,社会氛围好。媒体宣传广泛深入,科普工作扎实有效,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成为地方共识和传统,珍贵树种在城乡造林绿化中普遍使用,建成一批特色生态文化示范单位,树立了良好的生态形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