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三、 三、 各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汽车《进口许可证》及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进口产品属于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证明(如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下同)。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方可按有关规定领取汽车《进口许可证》和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