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