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