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守卫工作与设施 第十八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守卫工作与设施 第十八条 储备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符合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条件的火炸药储备仓库、油料储备仓库和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