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成为省级湿地公园2年以上(含2年)。
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