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