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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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