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