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产业基地应当以当地优势林业资源为基础,初步形成生物质能源、生物生态治理、生物质新材料、生物制药、林源生物制剂、林业绿色化学品和竹、藤资源生物利用等1个或多个产业集聚,具有鲜明的区域产业特色。

产业基地应当具有明确的区域性,包括核心区和一定的扩展区。核心区是指产业集聚度非常明显或者龙头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扩展区是指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生产规模的区域。

产业基地应当已经具备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具有资源供给优势,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带动性,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的声誉。

产业基地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要以一定的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资本促进产业基地的发展壮大;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产业基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