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