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受委托机关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总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