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干预、妨碍、阻挠本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