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具有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