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