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一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林政案件的发生、查处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