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 二、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 二、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二)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 (四)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 (五) 删除第二十二条。 引用法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