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