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三、 三、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