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二、 二、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