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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5.

5. 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附则

(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件: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
4.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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